交通部关于治理水路“三乱”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3-06-08 20:28:15 4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禁止在水路上乱设站乱收费乱罚款的通知)(交水发〔1999〕357号)(以下简称“《治理”三乱“通知》”)和《关于对水上站点设置及收费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交水发〔1999〕567号)(以下简称“《调查通知》”)精神,各地对水上站点及收费项目进行了登记和清理,做了一定的工作。但从总体来看,各地治理水路“三乱”工作进展不快,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

针对目前治理水路“三乱”存在的问题,为贯彻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关于加大治理水路“三乱”工作力度的精神,现将有关清理水上站点和收费项目工作进一步要求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大治理水上“三乱”工作的力度

在治理水路“三乱”工作中,部分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在思想上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措施不力,使得水上站点及收费项目清理工作没有按照《治理“三乱”通知》的要求如期完成;一些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低的现状没有得到明显改观。中央电视台对江苏等地水上“三乱”事件的曝光,反映了水上“三乱”现象在某些地区仍然比较严重。水上“三乱”不仅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了沉重负担,而且有损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形象。

按照国务院纠风办和我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的要求,水上站点和收费的清理工作是我部今年治理行业不正之风和惩治腐败的重要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提高对治理水路“三乱”工作的认识,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落实清理工作有关文件要求,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清理任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治理水上“三乱”不力的要追究领导的责任,要坚决处理一批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的单位和个人,切实减轻企业和船民的负担,树立交通系统的良好形象。

二、水上站点清理范围及工作要求

本次水上站点清理范围是指交通系统在内河通航水域上(包括水上、水边,岸上、岸边、港口及船闸)设置的对船舶进行监督、检查、收费的各种站点。各有关单位要对照水上站点清理范围,开展以下工作:

(一)水上站点重新填报工作

因漏报、错报比较严重,请各部门按照《调查通知》要求重新填报。如发现有漏报,错报的,应及时修订补齐,并重新上报交通部;没有漏报、错报的,应以书面形式对已上报的站点予以确认后上报交通部。此项工作应在5月10日以前完成。

(二)水上站点的清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治理“三乱”通知》的要求,对所属的站点进行清理,特别是对拦截、检查在航船舶的站点进行重点清理。对需保留的所属全部站点应于5月30日以前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时抄送我部,对不应保留的站点于6月30日前完成撤并工作,并将撤并站点的决定抄报交通部。

长江航务管理局所属港监、公安、航道设置的站点由长航局于5月30日前报交通部审批。

交通部直属海事机构设置的站点,因海事机构正在进行体制改革,需分别处理:对2000年4月1日前地方与我部已签订水监体制改革协议的,由各海事局或筹备组将所属站点于5月30日前报部海事局审核后报部核准;对4月1日以后签订协议的,虽明确今后由部海事局管辖范围的站点,暂由省交通厅于5月30日以前报各省级人民政府核准;在水监体制改革过程中发生的海事机构所属站点变更,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按照《治理“三乱”通知》的规定,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水上站点由省政府抄送交通部、公安部和国务院纠风办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交通部批准的所属站点将抄送国务院纠风办、公安部和有关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布。经核准保留的站点,各有关单位应将其名称、批准单位、批准文号、工作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或罚没)许可证及标准等在站点上对外公布。

(三)在清理现有水上站点的基础上,各地应严格执行《治理“三乱”通知》的规定,原则上不再审批设置新的水上监督、检查和收费站点。

三、水上收费清理范围及工作要求

水上收费项目清理范围是指交通系统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和各种摊派,包括各种检验费、检查费、证照工本费等,不包括各种经营性收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以下简称“中发14号文”)的规定,对水上收费项目进行清理,要求如下:

(一)对水上收费项目进行重新填报。从各地上报的调查表来看,许多表格填写不正确,漏填、缺项比较多,请严格按照中发14号文有关规定对收费项目重新进行核实清理,并按《调查通知》重新填报。在重新填报时,不得有缺项,要准确无误。对省财政部门转发财政部批准的文件,批准机关应填写财政部;对收费项目有明确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的,不能只写省财政等部门批准,还要填写法律、法规名称。

(二)水上收费项目清理的原则要求。中发14号文发布之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少数确需保留的,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征得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方可继续执行;中发14号文发布之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物价等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应坚决取消。

水上收费的清理工作要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在清理收费项目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有关“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代其他单位和部门收费的,其合法的收费项目也要在取得省级人民政府部门授权收费的文件并取得收费许可证后方可代为收费。不合法的收费项目要立即停止代理。

(三)按照上述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在6月30日以前将确需保留并应办理重新审批手续的收费项目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抄送我部;对不符合中发14号文的收费项目应在6月30日之前完成清理,并将废止的收费项目分别抄送我部、公安部和国务院纠风办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

各地在清理工作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我部反映,我部将对各地的清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部将于今年下半年召开全国治理水路“三乱”工作座谈会,会议将听取各省关于治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的汇报,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

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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