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在确定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权时,分三级处理首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点的,应当根据约定确定履行地点,以确定履行合同的主管法院。除本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外,不考虑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实际履行地点是否与协议
>P>不同,其次,如果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没有约定或不明确的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应根据合同争议中争议对象的类型确定。有三种情形:第一,争议的标的是付款的,收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二,争议的标的是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三,如果争议的标的物不是上述支付货币和房地产交付,例如动产和产权的交付,则履行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了根据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的两种特殊情况。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但尚未实际履行,当事人住所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直接管辖,合同履行地管辖法院的裁定不再适用;第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合同立即解除的,实际交易行为发生地直接为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分别为支付价款、交付不动产和履行其他标的物。一般来说,只考虑付款行为的情况。合同纠纷不仅包括支付诉讼,还包括确认诉讼和成立诉讼。如果诉讼只是要求确认合同的有效性或终止合同,争议的标的不是合同中的具体义务,而是合同是否有效或合同的法律关系是否终止。此类合同纠纷不能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8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在这方面,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了合同的履行地点,则管辖法院可以根据约定的履行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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