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一、无权代理时被代理人的沉默一律视为拒绝追认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狭义无权代理中当事人的权利
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完全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为民事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一)行为人没有法定的或议定的代理权,也没有令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也是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之一。表见代理,行为人虽然实质上没有代理权,但在表面上有足够的理由使人相信他有代理权,第三人通常是不知或无须知道他没有代理权;(二)行为人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三)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如果第三人是恶意或与无权代理人恶意申通则不属此例;(四)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五)行为人与第三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相比,还有一个明显的区别,也即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前者的后果往往处于“未定”状态,无权代理发生后,并不能确定当然无效,责任的承担还依赖于被代理人事后是否追认,而表见代理的后果则由被代理人承担。
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并不一定都不利于被代理人,如果这种行为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使之成为自始有效的行为,有利于被代理人广泛地为民事活动取得权利或承担义务,这与代理法的本意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世界各国民法典对狭义无权代理并不禁止,有的国家对此有详细的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77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缔结契约者,对于本人的利益或不利益,非经本人追认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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