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筹集资金时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选择哪些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筹集资金的方式包括发行股票以及发行公司债券。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基本条件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需要哪些内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通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n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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