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与再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法吗
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重新就业,他们不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身份,不能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福利。具体原因如下: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当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即劳动者此时丧失劳动权利和劳动能力。二是根据劳动部《关于实施〈a〉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答复,退休人员再就业时,用人单位应当签订书面的雇佣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如果雇佣协议规定提前终止书面协议,则应按照双方协议进行处理。如果不同意,应通过协商解决,而不是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终止合同并支付相应的赔偿。因此,《劳动法》不再调整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第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职工退休辞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1]164号)第二条规定:“退休后,t类人员一般不会留在原单位继续工作。其他单位确需聘请具有技术和业务专长的离退休人员进行技术和业务指导的,必须与原发放离退休费用的单位、用人单位和离退休人员签订合同,并报当地劳动部门批准。“从这个角度来看,三方签订的合同与劳动合同明显不同。因此,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主要是根据劳动合同处理的,而不是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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