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有利刃砍击他人并导致轻微伤害程度的情形,能否定罪为寻衅滋事罪,则需依据具体案情进行深入分析和权衡考量。
从通常角度来看,若涉案人员的行为显露出任意殴打他人且情节较为恶劣的特性,那么就有可能涉及到寻衅滋事罪这一刑事犯罪。
然而,轻微伤害仅仅是衡量情节严重与否的一项参考指标,同时还需关注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实施手段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反响等多方面因素。
例如,在公共场合无缘由地手持利刃砍击他人,即便仅造成了轻微伤害,亦有可能被判定为情节恶劣之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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