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汇出清算结业资金时,应向外汇局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业务申请表(企业基本情况、清算情况、向投资各方分配剩余资金的方法及依据、实际汇出数额的计算方法、税务情况等);
(2)商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正本(复印件留底);
(3)清算委员会的清算决议正本(复印件留底);
(4)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正本,特别清算提供商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正本(验后返还);
(5)外汇登记证正本(验后收缴);
(6)现有外汇账户的开户核准件(企业联或变更通知书、开户行开出的撤户证明);
(7)申请日银行盖章的所有外汇账户对账单原件(验后返还);
(8)注销税务登记证明;
(9)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10)视情况要求补充的其它材料。
材料审核无误后,外汇局将为企业出具资本项目业务核准件,企业持该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清算结业资金汇出手续。
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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