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犯罪的主犯是否一定需要逮捕对于共谋犯罪的领头者而言,并非必定需要承受逮捕之厄运。
然而,若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则应果断予以逮捕:
1、有实际倾向或威胁对受害者、举报者、控诉方进行恶意报复的行为的;
2、存在销毁关键证据、伪造证据、干扰证据提交、妨碍证人出庭作证或胁迫证人串通一气等潜在行为可能性的;
3、表现出试图自残或逃脱司法制裁等极端倾向的;
4、潜在地具备实施其他新类型犯罪活动的危险性的等。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二、共同犯罪的赃款怎么判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六条的相关明确规定,涉案赃物分配事宜往往取决于各个共犯人在作案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所实施的行为。若有某位共犯人主导或发起了整个犯罪团伙,且在犯罪活动中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那么此人便有可能被判定为首要分子。在进行裁决时,法院将全面权衡所有共犯人的罪责轻重以及他们在犯罪行为中的具体表现。针对首要分子,他们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同时也需承担较大比例的赃款。
至于其他共犯人,依据其各自的具体行为和应负责任的程度,法院可能会做出不同程度的定罪量刑,并据此确定相应的赃款分配额度。因此,涉案赃物的分配通常是以每位共犯人在犯罪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和应负责任作为基础来加以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在团伙犯罪中,并非所有的首要分子都会遭到逮捕。然而,若发现存在显而易见的迹象,例如对受害人进行恐吓、毁坏或者窜改证据,竭力避开法律的约束,乃至有可能再次实施犯罪或者阴谋策划新的罪行,那么就应当毫不犹豫地采取逮捕行动,以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以及公共安全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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