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诊断认定和项目登记
1.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有尿毒症需在门诊进行透析治疗的,应先经指定诊断认定医院专科主治以上医师确诊并在《门诊特定项目登记表上填写诊断依据,加盖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
PS:市区尿毒症透析诊断认定医院包括:苏州大学附属第一、第二医院,苏州市立医院本部、北区、东区,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苏州市中医医院,苏州九龙医院。
2.参保人员携社会保障卡、《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医疗保险病历(以下统称就医证卡)及《门诊特定项目登记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门诊特定项目登记确认手续。
3.对尿毒症透析患者实行“约定管理”,其在办理门诊特定项目登记手续时,应选定透析类型(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及约定医院。因特殊原因需变更透析类型或约定医院的,应重新办理门诊特定项目登记确认手续。
二、结付标准
1.办妥尿毒症透析门诊特定项目登记确认手续的参保人员,每一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尿毒症透析(包括血液透析、腹膜透析、使用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注射剂)费用,根据当年度实际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费用累计情况直接进入相应医保基金结付段:累计在4万元以内的部分,结付90%;4万元以上的部分,结付95%。
2.每一结算年度,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在10万元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结付;10万元以上的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按规定结付。
三、结付办法
参保人员持本人就医证卡到约定医院就医,其发生的符合结付规定的尿毒症透析费用,可直接划卡结付。参保人员只需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包括个人自负部分和个人自费部分),其余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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