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做宅基地继承公证
(一)提交公证申请。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宅基地证书和房屋权属证书、个人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公证事项的受理。公证处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缴纳公证费用。按照公证处提供的收费标准,缴纳公证费用。
(四)公证事项的审查。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的同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公证处也有权对交易双方进行调查。
(五)出具公证书。公证处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按司法部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公证行为会产生证据上的效力,经公证的事项,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二、依法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严格禁止村民或村集体组织以任何名义向本村以外的公民转让、买卖宅基地,擅自转让、买卖的,土地、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依法处理。经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进城务工经商村民、户口迁移到外地且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将其拥有的房屋连同宅基地,有偿转让或出租给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村民,但转让或出租后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对村、乡镇越权批地建房或擅自买卖、转让宅基地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分为四种情形
(一)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二)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三)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四)非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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