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商品房欺诈这一严重问题,购房者有权请求开发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向其支付购买价格的两倍作为赔偿金;
同时,享有撤销购房合同的权利,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已支付的房款及其相应的利息。
2.所谓“商品房欺诈行为”,大致可概括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故意隐瞒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真实情况;
(二)故意隐瞒所销售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销售房屋已出售予他人或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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