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莆田公证员免职初审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二、莆田公证员免职初审的材料
1、公证员免职报审表;
2、免职申请书;
3、公证机构出具的与公证员解聘或调离公证机构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公证员执业证;
6、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要求提交的复印件在提交时须审核原件,提交的申请材料需一式三份。
三、莆田公证员免职初审受理的流程
1、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自确定公证员法定免职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2、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直接提请司法部予以免职。
3、提请免职,应当提交公证员免职报审表和符合法定免职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报请司法部予以免职的公证员,应当在收到免职决定后20日内,予以公告。
四、莆田公证员免职初审受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四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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