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莆田其他情形户口注销受理条件有哪些
1、死亡。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2、迁出常住地。《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3、参军入伍。《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4、被捕入狱。《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机关在通知人犯家属的同时,通知人犯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二、莆田其他情形户口注销办理材料
1、死亡(失踪)注销户口
公民自然死亡注销户口,其亲属可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等到死者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注销其户口。
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注销户口,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后,再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注销户口,其亲属凭人民法院的宣告决定书到死者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其户口。
2、应征入伍注销户口
由新兵本人或其亲属持《应征入伍录取通知书》到新兵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3、出国(出境)定居注销户口
由出国(出境)定居者本人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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