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莆田随军户口迁移受理条件有哪些
驻闽部队军人、内卫、警卫等武装警察部队军人,其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落户。
二、莆田随军户口迁移办理依据
1.《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主席令公布)第十三条第一款: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2.《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9号令)第四十八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户口迁移:
(一)符合直系亲属投靠规定的;
(二)符合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的;
(三)被大中专院校录取需要将户口迁往院校集体户的;
(四)录(聘)用调动的;
(五)符合随军条件的;
(六)符合本省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规定的;
(七)符合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购建房、投资兴业、引进人才等落户规定的。
3.《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闽公综〔2017〕348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申报户口登记事项,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证明材料应当为原件,原件不能留存公安机关的,应当同时提交复印件,由经办民警核对原件后签章确认并存档。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机关公证,附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人员翻译的中文译本,加盖翻译机构公章,由翻译人员签名。
提交我国港澳地区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
提交我国台湾地区相关证明材料的,按照两岸公证书使用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公证协会核验并附核验证明。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的,应当随附包含亲权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委托他人申报的,应当同时提交双方《居民身份证》以及书面委托书。
第一百二十八条:驻闽部队军人、内卫、边防、消防、警卫等武装警察部队军人,其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随军落户。由所在部队政工部门指定专人集中向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办随军户口迁移:
(一)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文件;
(二)军人工作证;
(三)结婚证;
(四)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民提交的户口登记事项申请,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情况不实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耐心说明原因,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提交申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的结果以及理由。
4.《莆田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户籍管理服务的通知》(莆公综〔2019〕95号)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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