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衡政办发(2008)7号
发布日期:2008-3-20
执行日期:2008-3-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城区旅游促销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日
衡阳市城区旅游促销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拓展我市旅游客源市场,提高旅游业经营者积极性,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游客来衡阳观光旅游,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国内旅游奖励旅行社从衡阳市以外组织境内客人成团来衡阳旅游,游览城区景点达到2个(其中一个景点门票挂牌价30元以上)且住宿1晚以上的(含1晚,住宿地点必须是市城区星级或经济型旅游定点接待酒店,下同),单个旅行社全年累计接或送客量在500人以上的,按5元/人给予奖励。
二、入境旅游奖励旅行社组织境外(含港、澳、台,下同)客人成团来衡阳旅游,游览城区景点达2个(其中一个景点门票挂牌价30元以上)且住宿1晚以上的,按10元/人给予奖励;只游览2个以上(含2个,其中一个景点门票挂牌价30元以上)景点但不住宿的,按4元/人给予奖励。
三、旅游专列、大巴车队、自驾车队和旅游包机奖励(一)从市外组织一趟旅游专列来衡阳旅游,游览城区2个以上景点(含2个,其中一个景点门票挂牌价30元以上)且住宿1晚以上的,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奖励承办旅行社8元/人,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奖励承办旅行社10元/人。同一旅行社在同一年内组织多趟300人以上专列的,按每3趟另行奖励1万元。
(二)从市外一次性组织一趟旅游大巴车队来衡阳旅游,游览城区2个以上景点(含2个,其中景点门票挂牌价30元以上)且住宿1晚以上的,人数在300人以上的奖励承办旅行社6元/人,人数在500人以上的奖励承办旅行社8元/人。同一旅行社在同一年内组织多趟300人以上大巴车队的,按每5趟另行奖励1万元。
(三)从省外组织一架旅游包机(非正常航班)来衡阳旅游,飞机在长沙黄花机场或永州凤凰机场起降,包机人数在50人以上,在衡阳游览城区2个以上景点(含2个,其中一个景点门票挂牌价30元以上)且住宿1晚以上的,按20元/人给予奖励。同一旅行社在同一年内组织多架50人以上旅游包机的,按每5架次另行奖励1万元。
(四)从市外组织自驾车来衡旅游,自驾车在30辆以上,游客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在衡阳游览城区2个以上景点(含2个,其中景点门票挂牌价30元以上)且住宿1晚以上的,奖励组团的旅行社20元/人。
(五)旅游专列、大巴车队、包机和自驾车队奖励可与国内旅游、入境旅游重复奖励。
四、会议会展奖励凡旅行社引进省外会议、展览和节庆活动,省外参会参展人数在100人以上,与会代表在衡阳城区住宿2晚以上且游览城区3个以上景点(含3个,其中一个景点门票挂牌价达30元),衡阳市各级财政不承担会务费用的,按5元/人给予奖励。会议会展奖励可与国内旅游、入境旅游重复给奖,但不能与旅游专列、大巴车队、包机和自驾车队重复给奖。
五、市场开拓促销奖励(一)凡衡阳旅行社与衡阳市旅游局签订责任状,同一旅行社一年内在湖南、广东省以外的同一省级市场或同一境外市场(以国家和地区为单位,下同)组织超过10000人次来衡阳旅游(含城区至少4个景点,门票挂牌价达80元,且住宿一晚),全年保底奖励10万元(含国内旅游、入境旅游、旅游专列、大巴车队、包机、自驾车队和会议会展等专项奖励)。
(二)衡阳旅行社主动开拓新市场(2008年境内除湖南、湖北、广东、上海外,2008年后新市场一年一定),奖金由市财政支付,同一旅行社一年内接待同一省级新市场或同一境外新市场人数达到2000人以上的,年底按10元/人另行给予奖励。
(三)衡阳旅游景区和旅行社积极参与市旅游局统一组织的各类旅游促销活动,按该企业所承担经费的10%给予奖励。一家企业每次参与活动最多奖励1万元。
六、旅游地接排名奖(一)本市旅行社全年接待游客量「必须在城区游览2个以上(含2个)景点,且景点门票挂牌价达30元」在全市排名第一、二、三名,且全年接待游客量在5000人以上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接待游客量达到5000人而未进入前三名的,奖励5000元。
(二)湖南省内各市州的旅行社中全年送往衡阳游客量总排名第一、二、三名,且全年送客量在5000人以上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送客量达到5000人而未进入前三名的,奖励5000元。该项奖励后,其他奖项(含各旅行社、宾馆)不得重复奖励。
(三)衡阳市城区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和经济型旅游定点接待宾馆(由市假日办、市旅游局确定)全年接待旅游团队量在同类宾馆中排名第一、二、三名,且全年接待量在3000人以上的,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市城区四星级和待评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宾馆全年接待旅游团队量在同类宾馆中排名第一、二、三名,且全年接待量在5000人以上的,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
七、奖励资金的来源根据《衡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8年第2期)议定,奖励资金从旅游景点门票收益中的超基数收入部分中分配。老景点门票收益均以2007年收入为基数,新景点门票收入按2008年收入为基数,其中超基数收入的30%由政府安排用于旅游促销、对外宣传,不足部分从财政预算的旅游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操作程序(一)本暂行办法各项奖励由旅游企业和相关单位按程序自行申报,经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无误后报市假日旅游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兑现奖励。
(二)旅游企业申报奖励时应按要求填报相关奖励审批表,并提供景点门票存根发票、宾馆住宿发票和交通消费凭据。
(三)旅游景点对旅游团队可实现5免1的现场折扣,免票人员不纳入奖励范围。奖励依据需凭购票凭据、住宿发票、出团通知、行程单等作申报奖励依据。
(四)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奖励半年一奖;旅游专列、大巴车队、包机、自驾车队和会议会展一次一奖;市场开拓促销奖和旅游地接排名奖一年一奖。
(五)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证,取消旅行社评先评优资格,取消排名奖评选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及主管部门负责人责任。
本暂行办法从2008年3月20日起实施。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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