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中受伤害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往往是弱势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发生在夫妻之间双方更是有长期积怨很难和好。一方要求离婚的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对受害一方极其危险。在判决离婚前要做好坚决不离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测。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界定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住。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方面不以不准离婚惩罚有过错一方同时应通过调解判决等审判活动加强道德教育对错误思想和行为予以道德上的谴责。对第三者可建议有关组织对第三者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对确实已经死亡的婚姻在做好无过错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础上判决离婚。从长远来看这对解放当事人自身促进社会安定团结预防矛盾的升级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对这一类案件首先应教育帮助有此恶习的一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改正自己的行为多关心家庭承担家务照料子女。其次要动员另一方给予关心和帮助促使双方和好。对少数夫妻积怨太深被告恶习屡教不改双方关系极为恶劣确实不堪共同生活的应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双方没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使得夫妻关系实际上名存实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标志着夫妻关系破裂。所谓分居是指夫妻人为中断相互之间的共同经济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抚慰。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宣告公民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寻找仍无音讯的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夫妻一方失踪客观上已经不履行自己对家庭对子女对配偶的责任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对另一方已无实质意义。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失踪人的婚姻关系对及时有效保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有其他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稳定家庭秩序与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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