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驳回,就无法申请工伤赔偿了,建议提起诉讼,可以做个伤残鉴定,向对方主张侵权费用,判决也会判的很快。
(1)、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2)、财产损害赔偿范围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3)、精神损害赔偿范围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指哪些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获得赔偿精神损害。在确定其范围时,应维护人身权利和人格权这两个方面出发,而我国立法也是依照以上两方面对其加以确定。一般情况下,赔偿能够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弥补,
注意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与是否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不是一回事!虽然没有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依然可能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因此凭仲裁或法院驳回劳动关系的终审裁判文书到所在地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即可。
1.大多数情况下,没有劳动关系就不可能认定工伤。
2.少数特殊情况,没有劳动关系也能认定工伤,除了下面答主所说的非法转包、非法分包义务,还包括挂靠。这两种情况都没有劳动关系,但不影响工伤认定。
3.工伤赔偿必须要有工伤认定,缺少这个前提,就不可能拿到工伤赔偿。
4.如果属于上面两种特殊情况,不用管劳动关系,直接要求工伤认定部门做认定就行了。
人民法院同意这类工伤鉴定后,按照工伤鉴定报告要求赔偿自身的实际损失。在治疗期间的治疗费用、医药费用、交通费用、误工费用等,按照这类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工伤鉴定报告,计算工伤劳动者的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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