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意为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
确立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的意义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的确立正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满足了人们对经济效益和司法效益的需求,也彰显了社会对实质正义追求的理念。
(一)有利于实现经济效益和司法效益
依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虽然可以为第三人设定一定的权利或利益,但第三人并不享有请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权利。这样,合同中负有交付义务的一定当事人就存在着极大的机会主义。
而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在赋予第三人享有接受权利的同时,也享有请求合同当事人履行的权利,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承担合同相对人要求承担的责任,这使得交易成本和司法成本都降低了,提高了交易效率和司法效率。
(二)有利于实现社会实质正义
以保护自由意志、维护合同自由为目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要求加强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方面暴露出弊端。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债权人又不积极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无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其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因此,确立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体现了法律从保护合同当事人利益为中心到以保护社会利益为中心的转变,也体现了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对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保护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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