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相对性主要是有三个部分组成,第一个是合同主体的相对性,第二个是合同中内容的相对性,第三个是合同中所涉及到的责任的相对性,这三个相对性存在的理由是使这份合同对双方都有一定的约束,不然只对一方存在约束的话,会发生很多不可避免的危害,比如这份合同的受益方如何没有一系列的约束的话,那么受益方是很有可能去压榨合同中的另一方的。
确立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的意义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的确立正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满足了人们对经济效益和司法效益的需求,也彰显了社会对实质正义追求的理念。
(一)有利于实现经济效益和司法效益
依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虽然可以为第三人设定一定的权利或利益,但第三人并不享有请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权利。这样,合同中负有交付义务的一定当事人就存在着极大的机会主义。
而合同相对性原则例外在赋予第三人享有接受权利的同时,也享有请求合同当事人履行的权利,在履行义务的同时也承担合同相对人要求承担的责任,这使得交易成本和司法成本都降低了,提高了交易效率和司法效率。
(二)有利于实现社会实质正义
以保护自由意志、维护合同自由为目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在要求加强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方面暴露出弊端。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的,债权人又不积极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无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其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因此,确立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体现了法律从保护合同当事人利益为中心到以保护社会利益为中心的转变,也体现了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对平衡各种利益关系、保护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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