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属于有偿合同的一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二、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2.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4.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
6.承揽合同强调履行的协作性。
7.承揽合同的双方是相互独立的责任主体。
三、承揽人和定作人的义务
1.承揽人的义务如下:
(1)按约定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2)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
(3)及时检验、妥善保管、正当使用定做人提供的材料或物品。
(4)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做方的检验。
(5)其他需要承揽人履行的义务。
2.定作人的义务如下:
(1)验收、接受工作成果。
(2)支付酬金。
(3)提供材料。
(4)提供技术资料。
(5)协助承揽人工作。
(6)承担擅自解除合同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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