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最初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与老房东签订的,承租人应向老房东履行合同义务,
所以在老房东提供证据证明新房东已享有产权,通知承租人向新房东支付租金,
并由新房东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之前,承租人仍应按原合同履行,将租金交给老房东。
房屋承租权转让
房屋承租权转让,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自己承租房屋的权利让与第三人,由第三人替代原承租人的地位,继续履行原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并变更租赁合同主体的行为。转让承租权按下列程序办理:
1:承租人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2:承租人与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签订“房屋承租权转让合同”;
3:出租人与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变更房屋承租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转让承租权的,应当在签订房屋承租权转让合同前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书面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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