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累犯增多原因及对策
时间:2023-06-11 10:14:54 1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跨世纪的接班人,青少年的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现如今,青少年累犯问题也成为困扰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个难题,同时也是消除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除外。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2005年到2009年间共受理青少年犯罪案件57件,其中属于青少年累犯的案件数量为16件,占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28%。笔者通过对这五年来此类案件的调查分析,拟对青少年累犯问题作如下分析。

一、导致青少年累犯急剧增加的原因

(一)社会接纳度低。青少年刑满释放后,在受到外部不良刺激时,很容易产生感情冲动,极易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由于犯罪的“劣迹”,他们重新走向社会后,社会普遍存在排斥心理,将他们视为“另类”,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不愿与其接触,并且不愿雇佣他们,怕带来麻烦。在迫不得已的接触中也是处处设防,再加上社会帮教等综治措施难以落实,司法行政机关尽管有监管职能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实际问题。这种社会不认同的生活氛围使他们在就业、工作、婚姻等方面会遇到比平常人更多的困难,承受的社会压力增大。社会的歧视,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青少年心理发育的不健全,使其产生破罐破摔的想法,加重再次犯罪的思想基础。

(二)教育改造成效不高。首先,青少年罪犯中大多数文化素质较低,在服刑期间不能正确深刻的认识到错误的根源,反而怨天尤人,找其他的理由减轻思想上的负担,使得帮教人员对其进行思想改造难度极大。由于本身改造难度大,加之主观上不想接受改造,所以很难收到好的改造成效。其次,青少年正处于青春期,容易产生逆反心理,如果引导不当会造成青少年心理的畸形发展。再次,一些监狱因种种原因存在重经济效益,轻改造、教育和管理的问题,缺少人文关怀和有针对性地改造手段,也在客观上削弱了对其的改造功效。

(三)好逸恶劳的生活习性和不良朋友圈子诱导青少年再次犯罪。青少年在刑满释放后,由于社会对他们排斥和歧视,容易促使他们又回到以前不良的生活习惯,与社会闲散人员再次混到一起,这样就导致青少年不良生活习惯得以延续。生活的境况不能改善,生活的圈子不能重新搭建,这样的社会生活环境使青少年时时徘徊在违法犯罪的边缘,一旦时机成熟很容易再次犯罪。

(四)关怀缺失。一方面,整个社会没有形成一种关心爱护青少年、制止青少年犯罪,挽救失足青少年的好风气,很多人不根据这些青少年的特点去理解其思想行为的表现,以一种以大压小的态度对待他们,或者视他们为弱者,作为欺负和利用的对象。有的人对他们更是采取了歧视的态度,甚至不愿给其从新做人的机会,给刑满释放后的这些青少年在就业、入学方面设置了重重障碍,使他们再度滑向犯罪的边缘,促使其重新犯罪。另一方面,青少年违法犯罪对其家里影响较大,一些近亲属对服刑中的青少年不是经常写封信、打电话或去监狱探视安慰和鼓励“狱中人”重新树起做人的勇气和信心,而是避之不及、拒之千里,将其冷落在监狱中。特别是青少年刑满释放后,面对新生活不知所措,急需亲人的关怀关心时,一些亲人不闻不问,严重地挫伤了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来自家庭的冷漠会使青少年无法承受来自家庭、社会的双重歧视和压力,很容易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二、对青少年累犯的预防对策

(一)加强对已犯罪青少年的管教。相关监管部门要对已犯罪的青少年进行科学的管理,根据他们的年龄、犯罪的主观恶性大小、所犯罪行及犯罪的原因等因素将犯罪人分类关押,以有效减少犯罪人之间犯罪技巧、犯罪经验的交流和恶习的传播,防范和控制“二次污染”,减少青少年犯罪心理恶性化的机会。要想方设法,矫治他们的不良心理,根据其主观罪过以及犯罪前的社会经历和在监狱中的言行观察,掌握其不良心理的具体情况,进行定期地、有针对性地思想教育,使他们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自觉地投入改造,从主观上避免其再次犯罪。在出狱前要针对每名青少年的情况开展心理辅导,引导他们摆脱因违法犯罪所留下的阴影,帮助他们从心理上与社会接轨,树立起正确的、健康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重新开始新生活。出狱后,村级组织、社区居民委等单位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切实落实帮扶帮教措施。

(二)注重对刑满释放后的青少年给予关怀。一方面,由于社会接纳度低,刑满释放后的青少年,很难寻找到合适的工作。在这种社会现状一时得不到改变的状况下,为使他们在出狱后能尽快融入社会,社会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增强青少年适应社会的生存能力,鼓励青少年自主创业。在服刑改造期间,应当对其着重进行生存技能的培训,诸如烹调、美发、汽修、驾驶等多样的技能培训。政府应当出台切实有效的政策,帮助刑满释放青少年自主创业,如工商部门在公司登记时、税务部门在减免税上、城市管理部门在征收占道费上、劳动监察部门在就业引导上多予以倾斜,鼓励青少年进行个体经营,成为自食其力的人。另一方面,家庭成员及其近亲属要给予他们更多的关爱和理解。不仅在其服刑期间家人应多探望,增强青少年重新生活的勇气,当他们重新走进家门时,应当在精神上多安抚,生活上多关心,尤其是在当他们处在恢复自由的初期阶段,在感到茫然和痛苦的时候,家人应该及时发现并关心帮助他们,使其实现思想上的平稳过渡。

(三)改善社会氛围。在青少年服刑改造过程中,监管部门一方面要多为青少年创造了解社会生产、生活和社会变革信息的渠道,防止青少年与社会隔绝。另一方面在社会上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减少对刑满释放青少年的偏见和歧视,正常与其交往,让他们真正体会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从而降低他们的逆反心理和仇视社会的思想,减少重新犯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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