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同意,申请人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自愿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理由提出复议申请。所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需要三思。
如果处理的行政机关是某市政府,就向他的上一级政府即省政府递交;如果处理的是省政府某个局(厅),可以选择:直接向省政府递交,也可以选择向他的上一级部门递交。如认为省国土资源厅不公正地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既可以向省政府交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向国土资源部交复议申请书。但是,实施处理的部门如果是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的行政机关,只能向他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了,当地政府对这些行政机关没有管辖权。
一、申请复议流程怎么走
复议的流程:
1、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2、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提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且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公安行政复议机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制发《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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