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借名买房规定是否存在?
时间:2023-04-13 18:43:42 26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民法典》借名买房规定是否存在?

《民法典》借名买房规定是存在的,借名买房纠纷的处理:借名买房出现纠纷首先需要判断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借名的合意,若双方没有书面的借名协议,仅凭口头约定在对方当事人否认的情况下,法院很难认定借名的事实。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形成借名的合意,则要就协议是否有效进行判断。

二、借名买房合同的效力分析是什么?

借名买房行为中,往往包含两个法律关系:

一是出名人(产权登记人,下同)与出卖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是借名人(实际出资购房人,下同)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买房合同。

在这两个法律关系当中,出名人与出卖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若无其他合同无效事由,应认定有效;而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则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合同无效的主要情形有以下几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双方虚假行为,如“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最高院《九民纪要》中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做了进一步解释,将其限制在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以及其他情形);

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结合以上法律条款,认为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涉及经适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交易的,因该合同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借名买房合同应认定无效。如果借名人仅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而借名,因限购政策并非行政法规、更不是法律,也就谈不上违反了两者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规避国家政策的问题,但实际上占用的是出名人的购房指标,属于个体之间的调整,具有购房资格的出名人自由处分了其购房资格,并不会导致限购政策的落空,也就谈不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为该种情形下,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订立的借名买房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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