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缺失的解决方法
时间:2023-07-10 14:42:35 4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法律规定,档案里缺少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新单位不接收,需要到原单位补办劳动合同,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因为劳动合同,单位和个人各执一方。劳工档案,一般存放的是转正定级表及奖励处罚情况,所以找到新工作后,要提供离职证明、档案、社保手册、医保卡、失业证,新单位才会续缴社保。

缺少招商的专业人才和培训体系

营销人才奇缺是每一个行业都面临的问题,招商人才奇缺、连锁人才奇缺、懂招商、懂汽车后市场、懂连锁的人才可以说是不亚于大熊猫的珍贵。

其实没有人才不怕、这种样样都江堰市懂的人才不仅仅是找不到的问题,就是找到了,你也不一定请得起,就是请得起,也不一定留得住。

与其挖空心思去寻找人才,还不如培养人才。

我们目前做汽车后市场连锁的企业,没有培养人才的意识,更没有培养人才的方法与体系。有一些超前一些的企业见同行做培训效果很好,就临时抱佛脚,老板安排下面的人去找几个培训师做做培训,一方面这些老师讲的东西不能与企业结合,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另一方面培训师们你搞一套他搞一套,老板搞得无所适从。

老板一气之下,培训不做了,得出一个结论:培训这玩意是害人的东西。

其实不是培训害人,是没有针对性的培训害人、不解决企业实际问题的培训害人、没有一套科学的培训体系的培训害人。

汽车后市场的培训体系是复制连锁模式的手段与方法,比普通模式的企业显得更为重要。如何构建适合连锁企业发展阶段的培训体系,确保连锁分部(店)运营标准的一致性?拥有忠诚加盟网络何时才不只是美丽梦想?如何通过有效培训打造忠诚加盟网络?运营管理标准越往基层越走样,执行乏力,如何通过系统培训进行有效转化

一是汽车后市场连锁企业的培训体系要结合汽车后市场的行业特点与企业特色,不能脱离企业实际。通过培训系统建设,使整个企业在建设汽车后市场连锁企业培训体系的过程实现知识、企业文化、工作行为的整合,从而增强了企业凝聚力,提升了沟通效能;通过汽车后市场连锁企业培训体系系统使学习成为一项关键性的企业业务,而不是一次性的活动,从而实现了企业内部知识的沉淀、管理、传播和创新,使企业员工以更低成本了解更多知识、更快地进行学习,进而提高了生产效率和工作效率。

二是企业汽车后市场连锁企业培训体系系统后可以通过学习范围的扩大,提高了部门及连锁分支机构之间的沟通和理解,提高了协作能力,并且可以在汽车后市场连锁企业培训体系系统运作成熟之际,将合作伙伴和终端客户纳入企业学习的范畴,缩短与合作伙伴和终端客户的距离,最终促进企业向学习型企业的转变,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是汽车后市场连锁企业培训体系要网上与网下的培训相结合。除了脱产培训、在职培训、送外进修外,还可建立自己的网络商学院,可以帮助自己的员工,客户,经销商,供应商进行同步异地学习,异步学习实现终身学习,以提高公司的在市场上竞争力,可以使企业的培训管理者丰富教学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大幅减轻培训管理者的工作负担;并且可以通过系统中课程分配、学习跟踪,统计分析等功能实现因人、因岗设置课程,动态调整课程安排,以及量化评估企业培训效果和对于整个培训过程跟踪监控的管理机制等,从而保证高质量的企业培训和企业学习。

四是要建立全体员工共同学习平台。汽车后市场连锁企业培训体系要成为连锁企业全体员工的共同学习平台,将有助于对全体员工知识、观念、技能、行为的统一管理,从而形成统合的企业文化与共同的职业行为,形成最大的人才合力,大大提升整体工作效能。实现管理资源、技术资源、知识资源的高度集成。三大核心资源的高度集成,是连锁企业有效实施汽车后市场连锁企业培训体系的根本保障,就象交通中路政管理、道路与车辆的关系一样,三者有效匹配,才能构成真正的现代化交通。

五是与汽车后市场连锁企业的培训体系要与管理体系高度契合。汽车后市场连锁企业培训体系不应该成为指挥棒,而应该成为企业实现培训管理意图的有效工具,帮助企业管理当局或培训管理部门更加轻松地实现员工培训的整体意图,减轻人力负担。要支持集中管理与多级管理模式。要有利于实现连锁企业集中管理,分子公司、办事处、门店分权管理的模式,既有利于企业的统一管理,又利于不同分子公司、办事处、门店的“现场管理”。要变成开放性知识资源环境,支持个性化培训需求。除企业统一采购的知识资源外,系统将支持企业对知识资源的个性化定制,如企业文化、规章制度、个性化课程的导入并提供相关工具,使企业汽车后市场连锁企业培训体系系统中的培训真正作到普遍性与个性结合、管理共性与企业个性的结合,产生灵动的培训效果。要引进行动学习、团队学习方法,在行行动中学、在学习中行动,将学习方法、工作方法、思维方法通过培训体系实现高度的统一。

结束语

解决了上述问题,汽车后市场的招商问题会变得比较轻松自如了,任何方法与理论都不是万能的、更不是能适应每一个企业的,每一个企业在运用时,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才能收到效果,机械地照搬照抄,只会死路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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