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几种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当事人在申诉书中应该写清哪些事项?
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地或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
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名称及案号;
3、申请是所依据的法定事由;有多项法定事由的,应逐项列明;
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
5、申请再审法定事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7、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盖章;
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二、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的原则是什么?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法院都是可以准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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