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在停车场被盗有责任吗
时间:2023-06-29 09:33:40 2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如果停车场是收费停车场,且该费用包括车辆保管费的话,那么车辆被盗的责任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当然,车主也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保险公司履行完赔偿义务后,即取得该车辆被盗的代位求偿权,即保险公司可以向物业公司追偿;

2、假如停车场收费只是收取停车位占用费,那么停车场就没有对停车场内车辆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车辆被盗,物业公司也是没有责任的;

3、如果停车场是免费的,那么车辆在小区停车场被盗,物业公司是不承担责任的。

后两种情况,保险公司在履行完保险责任后,无权向物业公司追偿。停车占用费通常是指车主对小区道路占用所收取的费用,保管费通常是指停车场负责保管停车场内车辆并负责车辆的安全所收取的费用,停车场收取的是停车占用费还是保管费,可以从几个方面判断,比如停车费发票是否有注明,停车场是否有标示,进出停车场是否需出入证等来综合判断。

一、交通事故快速赔偿的流程

对属于轻微交通事故的,车主应当按以下基本程序处理:事故发生立即停车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用手机等设备对事故车辆位置拍照或者标划车辆现场位置不需办理保险理赔的,马上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赔偿数额及方式;需保险理赔的,立即将事故车辆移至路外空地、停车场等不影响交通安全和通行的地方,向保险公司报案迅速填写《轻微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按照保险公司指引,前往理赔服务点、路外空地、停车场等不占用车道的地方办理查勘理赔(高速公路、快速路上应将车辆移至服务区、收费站、紧急停车带等地);前往理赔服务点的,各方当事人必须在事故发生后尽快共同到达理赔服务点办理查勘理赔。

二、在自己小区停车收费合法吗

是否合法要分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小区停车费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土地使用费,一种是管理费。两种费用的收费依据与收费主体是不同的。

(一)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274条的规定,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275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由此可知,土地使用费收费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收费主体是业主。业主可以因车辆占用土地而收取土地使用费。

(二)管理费的收费依据是《民法典》及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

《民法典》第888条及第889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由此,物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是可以利用小区的土地进行经营的。车主向物业交纳的其实是车辆保管费。

基于上述关于小区停车位归属的分析,总结如下:

(一)在第一种情况下,物业公司是没有权利收取停车费的。因为此时各个车位属于购买或接受赠与的业主所有,停车场内的公共部分属于所有拥有车位所有权的业主共有。

(二)在第二种情况下,物业公司经过建设单位的授权之后是可以代替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的,但此时的停车费标准也不是由物业决定,由业主和建设单位在合同中具体约定。也可以说物业此时是没有权利要求收取小区停车费。

(三)在第三种情况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应归全体业主共有,对于停车场的使用和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在管理规约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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