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彻底解决企业在破产、改制中逃废金融债务的问题,除了依靠银行建立内部良性的防范机制外,同时还必须采取加强相关立法、完善金融体制改革、规范企业破产改制行为等措施。
一、宏观政策
防范银行信贷资金风险、切实保护银行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在法律、行政方面的对策主要是:
1.规范企业破产、改制行为。
(1)对拟破产清算的企业,银行要积极参与企业资产的评估和清算,努力保障合法优先权的清偿,对属于一般债权的银行贷款,银行应当争取按照破产财产比例受偿。不能清偿时要由担保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要在破产清算时注意对企业无形资产的清算。
(2)对于改制企业,要区分不同的改制方式,依照有关法规与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债务的承担主体。
(3)对于贷款数额少,规模小,效益不好的企业,银行要采取多种措施,争取早日清户。对于潜在风险在的企业,银行要尽早行动,先期变现抵押财产,将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对于资不抵债,还款困难并且无前途的企业,银行要在完善资产保全措施的基础上,早日促使其进入破产改制等重组程序,减少资产流失。
2.建立信贷资产风险防范机制。(1)建立预防为主的风险管理机制。一是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评估论证体系,加强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做到贷前防险;二是建立审贷机制,执行审贷分离的集体会审、多级审批程序;三是实行贷款审批和决策责任制;四是建立贷款跟踪管理机制,消化企业风险。(2)强化抵押担保的风险分散机制。一方面要优化贷款质量,优先支持有效益、有前途的企业。同时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将要改制的企业,银行应慎重放贷。另一方面要全面、严格地对抵押物、担保人进行价值评估和资格认定,建立科学规范的抵押担保制度,以化解风险。(3)建立贷款经济风险补偿机制。客观上讲,尽管经过银行的主观努力,能够减少信贷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因此,建立一种长期的制度性的贷款风险经济补偿机制尤为重要。
3.探索建立新型的银企合作关系。银行应优化服务手段,发挥优势,与企业共同寻求建立新机制的途径,帮助企业建立适应市场变化的新运行机制;加强跟踪服务,介入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提高银企双方的经济效益。尤其是对企业的破产、改制等活动要积极参与,加强联系,跟踪改制始终,确保债权得到实现。
4.完善企业破产、改制的相关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已经出台,该草案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作为破产法的基本精神和理念。在具体制度上,破产法(草案)确立的企业拯救制度,将有利于减少破产,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破产给银行带来的消极影响。草案中还有6个条款是关于管理人的规定,这是对我国破产清算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使管理人作为债权人利益的代表,在企业的破产清算和重整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草案同时对防止和制裁破产欺诈和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并对加强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的自治地位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使债权人能够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他的相关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中。
二、微观措施
针对在审理涉银行诉讼案件中发现的问题,从微观角度,金融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应针对具体情况,注意采取如下措施:
1.对商业银行标准合同上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补充。从银行与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看,大多缺乏对企业就有关事项发生所负有义务的约束,企业无须承担告诉的义务致使企业往往避开银行搞改制,或企业为逃避银行债务而摆脱银行制约,从而使银行的信贷资产陷入风险中。所以银行在与企业签订合同之初就应对有关告知等义务予以明确规定。
2.积极运用现有法律的规定保护自身利益。首先是别除权的行使,对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应行使别除权就担保物优先受偿,而不受破产程序的限制。另外是要注意不安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对债务人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做好防范工作。
3.银行应重视贷款催收,要完善贷款催收手续,避免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同时要重视对债务人以外的负有保证责任的其他企业催收债务,在这一问题上尤其要重视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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