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或该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每月按规定发放保障金。在低保审批完成后,将向低保对象发放《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保障对象持《领取证、身份证和户口簿,每月按规定日期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工会(或该单位劳资机构)组织领取保障金。
保障金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标准的差额发放。对经批准领取保障金的家庭,其领取日期应当自作出批准之日的当月计算,领取期限: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特困户为一年,其它人员为半年;领取期限届满后,应在届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如不重新申请,期满后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领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