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装监控监视员工,不一定违法的。办公室装监控监视员工,并不必然侵犯隐私权,但用人单位使用摄像头应受到如下限制:
1、安装监控设备应当按规定报批备案。
2、应当向员工明示先知,因为这些监控手段的使用会使雇员的人格尊严部分丧失,如未明示则有偷窥之嫌。
3、监控仅限于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监控的内容仞限于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有关,如单位的更衣室、卫生间、浴室等处不得设置,也就是说,并非所有的公共场所都可以安装公共安全图像系统。
4、用人单位对受监控的员工个人隐私信息负有严格保密义务,不得随意公开。
5、员工有权知悉监控信息资料的储存情况,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妥善保存监控信息并定期限销毁。
6、公民享有平等权,所安装的摄像头应面对整个办公场所,不得只针对特定的一个人。
一、交通事故监控保存多长时间
交通事故监控保存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公安机关有权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进行违法行为的证据收集,当利用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后五日内,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之后才能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证据。
交通事故监控视频可以直接向监控视频管理单位申请调取,监控视频管理单位不同意的可以通过诉讼申请法院调取。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二、员工拒签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员工拒绝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做出不同的判断。用人单位应当对员工类型作出基本的判断,即从解除的原因、事前的沟通、同事的反馈等情形,来判断这个员工对于解除或终止合同是什么样的态度,是否存在抵触情绪。
如果员工对于解除或终止原因能够理解或接受,心态平和,则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让其签收,否则可能需要准备其他送达方式。
如果判断员工可能拒签通知时,可以在书面送达通知时,同时准备录音设备,如果能够在一些有视频监控和同步录音的办公室则更佳。
在送达通知的时候,应当采取宣读的形式,以便让录音或录像设备记录下通知的内容,宣读完之后再送达给员工。
这样如果员工拒收,由于已经当场宣读内容,员工已经知晓了解除或终止决定,其拒绝签收不影响送达的效力。
经办人员可以在通知书上如实记录对方拒收即可,对方对此送达事实如有异议可以提供录音录像资料加以佐证。
实践中,有的单位习惯于找几个同事来作证,证明送达的事实,并且在送达通知上签字,这种做法的效力是存在问题的。
在劳动争议中,如果用人单位的在职员工为用人单位作证,且证言是有利于用人单位的,一般不会作为单独认定事实的依据。
因为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属性,一般来说在职员工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很难实事求是陈述真实事实,很容易受到用人单位的左右。
用人单位为确保万无一失,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即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员工确认的通讯地址寄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员工本人或成年家属签收均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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