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政府的征地审批违法,可以撤销征地审批。被征收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征地批准。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适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申请国务院裁定,由国务院依照本法规定作出终局裁定。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应当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依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申请依据正确、证据确凿的程序合理秩序合法,内容适当的,维持决定。(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决定;撤销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违法的,被申请人可以被责令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申请依据错误;
3。违反法律程序;
4。越权或滥用职权;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4)被申请人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交答辩书和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没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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