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9 17:14:03 4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地上建筑物任一楼层建筑功能相连为一整体,其他楼层建筑形式分为多个单体的建设工程,应视为一个完整的“单体建筑”进行消防设计审核。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人、设计单位公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

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及审图机构审图章。

加盖申请人公章,需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签名。

加盖申请人公章。

归档内容是复印件的,应当由原单位或相关人员盖章或签字打指模确认。

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章及审图机构的审图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窗口受理人员核查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受理决定,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不予受理凭证》,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审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及资料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副局长。

4.决定送达。通过审核的,分管副局长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发文。审批完成后,法制科2个工作日内制作盖章送达窗口,窗口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

3、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东城区莞城路立新路段23号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公安消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且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四)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五)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六)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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