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5)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6)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7)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8)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9)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10)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规范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的行为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今天开始审议的保险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行为规则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在常委会第28次会议初次审议这一草案时,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近几年我国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市场发展很快,但不规范的作法很多,营销人员的素质不高,经常出现误导、欺骗投保人的现象,代理手续费返还的恶性竞争突出,直接影响了保险市场的秩序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两条规定:一是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二是保险公司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和经纪人佣金,只限于向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员支付。
对有的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办理保险业务不签订委托协议,有的协议授权不明,还有的保险公司甚至唆使代理人对投保人进行误导。发生纠纷后,有些保险公司又以代理人越权为由拒绝承担应有的保险责任,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以下规定:
———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代理事项。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得唆使、误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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