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设立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东人数达到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设立符合法定人数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额在50人以下(原两个以上股东的规定取消,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符合本章第3节和第4节的规定;旧《国有独资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纳入第四节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的名称、住所;(二)公司的经营范围;(三)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四)股东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因可以分期出资而增加“出资时间”)(六)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方式、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旧法有11条,删去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出资的条件、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是“有偿的”)。公司全体股东的初始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的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五年内足额缴纳(新增,注册资本可分期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旧的《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法》取消,对注册资本的限制统一减少,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出资(旧法为“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较为规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财产(新增、扩大出资范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作为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的价值应当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法律、行政法规对估价有规定的,按此规定执行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增加了旧法“非货币性知识产权出资不得超过20%的限额”,扩大了非货币出资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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