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间拆借资金造成的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企业贷款债权以外的应收、预付款项,符合下列六项条件之一的,在扣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为坏账损失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吊销,或者被依法吊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二是债务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三)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者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方案后,(五)因自然灾害、战争和其他不可抗力无法收回的。
第六,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下列七类权益和债权损失不得税前扣除:债务人或者保证人有能力经济偿还能力不足,企业债权因故不能按期清偿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避、中止企业债权的;因行政干预而规避、中止的企业债权;企业未能向债务人和保证人追偿的债权;企业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国家允许经营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直接借入资金造成的损失;其他不应核销的企业债权和权益因此,企业间同业拆借造成的损失和非经营活动中的债权损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贷款造成的损失不能税前扣除。你需要通过这篇文章的内容介绍对这一点有一个详细的了解,这样你才能知道发生了什么,看完之后你就会明白了。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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