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衢州市内夫妻投靠落户法律依据是什么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以下简称“户口”)的立户、出生、死亡、迁移、变更更正等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户口,且只能登记一个户口。
第四条户口登记管理由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承担,属地公安派出所具体承办。
第三十八条省内户口迁移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并办理迁出、迁入登记。其中,跨县(市)或跨设区市市区范围的省内户口迁移应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
第三十九条省外户口迁入本省,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后,签发户口准迁证。申请人凭户口准迁证向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迁出登记,凭省外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二、衢州市内夫妻投靠落户的办理材料
1、军产房证明
2、户口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
3、拟迁入户户主(产权所有人)同意落户证明
4、拟迁入户居民户口簿
全文47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