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充分了解掌握税收政策法规基础上,当存在多种的纳税方案的选择时,纳税人以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来处理财务、经营。组织及交易事项的复杂筹划活动,因此,要做好税收筹划活动,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具体内容是:
合法性原则
税收筹划是在合法条件下进行的,是以国家政府制定的税法为研究对象,对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精细比较后做出的纳税优化选择。而一切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都不是税收筹划,属于偷逃税的范畴,显然要坚决加以反对和制止。
节税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税收筹划本质是对税款的合法节省,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当多种纳税方案进行比较时,通常选择节税效益最大的方案,作为首选方案。
筹划性原则
筹划性表示事先规划、设计、安排的意思。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交易行为发生后才缴纳增值税或销售税;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缴纳所得税;财产取得之后,才缴纳财产税。这在客观上提供了对纳税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另外,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收规定也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在另一个方面为纳税人提供了可选择较低税负决策的机会。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收已经确定而去偷逃税或欠税,都不能认为是税收筹划。
兼顾性原则
不仅要把税收筹划放在整体经营中加以考虑,而且要以企业整体利益为重。有人认为,税收筹划就是要使企业的纳税额降到最低点,认为纳税越少越好。其实不然,在现实生活中,最优的方案并木一定是税负最轻的方案。因为任何一件事物都有两面性,风险与利益并存。税负减少并不一定等于资本总体收益的增加,有时反而会导致企业总体收益的下降。税收筹划就是进行设计、选择总体收益最大的最优方案。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一些设在我国特区的外资企业为什么违反常理,运用转让定价的办法将利润逆向转移到境外的高税区。这些企业是在逃避外汇管制,追求的正是集团的总体收益而非税负最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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