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消费纠纷中,通常情况下,举证责任落在消费者身上。
1.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为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是提供装饰装修等服务时,若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后的六个月内发现了瑕疵并引发争议,此时的举证责任便转移至经营者。
2.经营者需要证明在消费者购买时,商品或服务是完好无损、没有瑕疵的。
二、消费者举证的一般原则
在消费纠纷的举证过程中,消费者应遵循以下一般原则:
1.客观真实:所提交的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能够真实反映案件情况,而非主观臆造或捏造。这些证据可能包括购物发票、合同、广告原件、受损照片、录像、证人证言等。
2.相关及时: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具有内在联系,能够证明经营者的侵权行为、损害后果等。
3.合法有效:证据的合法性是指其来源、内容和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消费者在收集证据时,必须遵守法律程序,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4.全面充分:为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消费者应尽可能全面地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三、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归属
在特殊情况下,如前文所述,当消费者在购买耐用商品或接受特定服务后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并引发争议时,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这一规定旨在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举证能力差异,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境下消费者无需承担繁重的举证责任,而是由经营者来证明其商品或服务的无瑕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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