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它们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下称《追诉标准》)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追诉标准》,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或者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予以刑事追诉。由于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一、个人非法集资罪立案的最低金额是多少
个人非法集资罪立案的最低金额是10万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于非法集资犯罪的一般法规定,集资诈骗罪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加重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立案标准为: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以上;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十万元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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