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无名合同案件时,我们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作为其法律适用基础:首先,契约自由原则。
此项原则旨在确保合同当事人有最基本的自由空间,能够毫无限制地发表意见并平等地进行协商,从而确立双方之间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受外部环境的任何非法干涉。
其次,公序良俗原则。
它是评价无名合同有效性与否的关键性衡量标准之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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