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五)
时间:2023-06-07 14:02:44 27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五、对高新技术企业关于进出口税税收优惠规定

(一)对于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规定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以享受免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二)对于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交付的软件费,可以享受免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软件费包括哪些费用呢?软件费是指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为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发行或者播映该项货物技术和内容,向境外卖方支付的专利费、商标费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三)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四)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关税优惠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属于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开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免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合同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准文件验收。

2、经海关批准,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海关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以实际加工出口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或者另有规定的产品以外,都免纳出口关税。

4、如果保税货物由于现实需要转为内销,必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和海关许可,并且照章纳税。其中属于国家实行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需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补办进口手续和申请进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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