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3-05-09 18:15:13 4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失业保险待遇

一、享受条件

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二、享受期限

1.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2.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应领取因重新就业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缴费不满1年的,不能核定新的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但前次失业应领取因重新就业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以继续领龋

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从本人参加失业保险之月起计算,在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对在城镇单位就业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村劳动者,缴费年限从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月起计算。

三、享受标准

1.失业保险金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失业金最低标准。失业保险金最高、最低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从2018年1月1日起分别为960元、585元。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门诊医疗费用按其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按月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因病住院治疗的,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50%的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按医疗保险基金结付后自负医疗费用的50%),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4倍。

4.未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按失业保险规定参照在职职工标准,对其家属一次性发放丧葬费和直系亲属抚恤费,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失业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期间死亡,或在养老保险封存期间(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可按养老保险规定发放丧葬费和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

四、注意事项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况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考入中专以上院校读书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就业指导培训和职业介绍的;

(7)被判刑收监或被劳动教养的;

(8)死亡的;

(9)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苏州市区户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48周岁,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在苏州市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限满10年,有求职愿望、非本人原因无法实现就业的,可于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的当月起,到本人户籍所在社区、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申请手续。延长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从批准次月起按同期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和享受

申请程序

1.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于7个工作日内,持职工居民身份证(外地户籍人员还需暂住证)、第一期和最后一期的劳动合同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苏州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登记表》等证件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工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单位递交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工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打佣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单》并粘贴在《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上。

3.用人单位将《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苏州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登记表》及《职工失业证明书》、《苏州市市区失业人员职业指导教育通知书》等材料交给失业人员,并告知其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结果。

4.失业人员在单位办妥退工手续后的60天内,持参加过职业指导教育的《职工失业证明书》、《苏州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登记表》、《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后,到户籍所在地(外地户籍失业人员到单位所在地)街道(镇)或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5.失业人员在2个月内到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领取发放失业保险金的邮政储蓄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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