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婚检机构出具的检查结果无法认定当事人是否患有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否可以办理登记。
二是由于检查没有针对性,这就造成婚检中存在检查项目多、收费高等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因此,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尚未明确的情况下,目前不宜把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为结婚登记的必要条件。如果结婚当事人从双方健康的角度考虑,可以自愿到医院检查身体。
婚前医学检查技术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民对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查结果证明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申请表》,提供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二)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结论,有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90日。作出医学技术鉴定结论后,应当出具《医学技术鉴定证明》,并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7日内送达当事人。
(三)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技术鉴定时必须有5名以上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参加鉴定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因医学技术鉴定的需要,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可以临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鉴定工作,所聘人员有发表医学诊断意见的权利,但无表决权。
(四)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医学技术鉴定证明》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级鉴定为终极鉴定。
婚检机构不服医学技术鉴定结论的,可以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具体程序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全文65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