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形应当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者最终工作;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
5、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非主要责任的;
7、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工伤中死亡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的;原在军队服役、因战争、公共伤害致残的职工,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复发旧伤。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除一次性伤残补贴外,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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