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五华县古树名木迁移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22:32:54 3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具有相应城市园林绿化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它证明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批准文件和材料。

二、办理材料

原件,加盖公章

原件,加盖公章

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五华分厅,下载表格填写,并上传相关材料。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出《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勘查。受理后,五华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之内组织股室和相关下属单位进行现场勘查,作出勘查意见。

4.审查。五华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5.审批。五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发出《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办理《城市古树名木迁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发出《不予许可决定书》。

6.领取结果。在1个工作日内工作人员完成证书制作,电话通知申请人到五华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公用事业管理股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可在五华县城市综合管理局网上下载或到五华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公用事业管理股领取申请表,填写好申请表后携带相关纸质材料,到五华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公用事业管理股提交。

2.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发出《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勘查。受理后,五华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之内组织股室和相关下属单位进行现场勘查,作出勘查意见。

4.审查。五华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

5.审批。五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符合条件的,发出《准予许可决定书》,并办理《城市古树名木迁移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发出《不予许可决定书》。

6.领取结果。在1个工作日内工作人员完成证书制作,电话通知申请人到五华县城市综合管理局公用事业管理股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五华县水寨镇华一东路12号城市综合管理局五楼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五华县城市综合管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00年)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因公益性市政建设需要,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二百株以上的,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砍伐、迁移二百株以下或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由所在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报批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地居民的意见和绿化专家评审论证结论。

经批准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合理补偿。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00年)

第二十八条电力、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门,因安全需要而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其组织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有关单位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先行实施,并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在险情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七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地、公园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

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

第二十五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2000年)

第三十一条百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确定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加强管理。古树名木生存地的所属单位和个人,是该古树名木的管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

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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