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将于2018年2月8日起施行。该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行政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201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行政诉讼法》以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针对专利代理人在专利行政案件中的专业化服务特点,与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多次沟通协调,终于在本次司法解释中明确协会可以在专利行政案件中推荐专利代理人担任诉讼代理人。此前在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中,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明确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目前,经协会推荐的专利代理人已经可以在专利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实现诉讼代理全覆盖。协会也成为唯一一家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赋予诉讼代理人推荐权的行业协会。
一、专利行政诉讼的概念
专利行政诉讼的严格含义是专利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诉讼案件,包括:当事人因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维持驳回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或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复议决定)而以其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关于停止侵权行为的处理决定、关于假冒他人专利或冒充专利作出的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专利诉讼的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题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权利人越过两年起诉的,假如侵权行为在起诉之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的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人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也就是说,权利人在两年时效之后提起诉讼,假如该专利权在有效期内,人民法院仍应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要求可从提起诉讼之日起向前推两年计算,即超过两年部分不予支持,两年规定时效之后的仍应判决,以确保专利人的权益和对侵权者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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