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遗嘱的形式包括:1、公证遗嘱,依法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具体日期;3、代书遗嘱,由他人代写,需注明日期,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4、录音形式遗嘱;5、口头遗嘱,仅危急情况下有效;6、打印遗嘱,应由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注明日期。
遗嘱中规定的无效种类有哪几种?
出现以下九种情形时遗嘱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1、遗嘱是受欺诈、胁迫所立;
2、遗嘱违反法律规定;
3、遗嘱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4、遗嘱被篡改的;
5、伪造的遗嘱;
6、多份遗嘱冲突的;
7、遗嘱人没有财产处分权的;
8、遗赠和遗赠抚养协议间冲突造成遗嘱无效;
9、遗嘱无可执行标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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