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在二十一世纪初期,民告官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人民维权困难和行政机关力量悬殊,但近年来,立法机关一直在完善相关规定,保障人民的权利不受行政机关的侵害,当事人需要具有维权意识、注意保留有关证据、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维权,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纠正行政机关的行为的。
一、行政复议可能的后果是什么
行政复议可能的后果如下: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被申请人未按提出书面答复的,应当提交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二、行政复议的特点是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作出裁决,解决行政争议,并为当事人提供救济的活动。行政复议的特点是:
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做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做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主要是书面审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三、违建面对强拆怎么办
在拆迁的过程中,拆除违建往往是心理战,当你一旦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去质疑拆除违建的合法性的时候,拆除违建往往不了了之,建议收集有关证据,及时通过律师介入来维权。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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