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收缴的违法所得必须随案移送检察院、人民法院,最终划分赔偿给被害人,只有人民法院才受对违法所得或赃物的处置权。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一、对检察院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要审查哪些内容
1、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案件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三)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以及涉嫌有关犯罪的情况,并附证据材料;
(四)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脱逃、下落不明、死亡等情况,并附证据材料;
(五)是否列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等,并附证据材料;
(六)是否附有查封、扣押、冻结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清单和法律手续;
(七)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及其要求等情况;
(八)是否写明申请没收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九)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内容和材料。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百一十二条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案件范围;
(二)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三)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情况,以及涉嫌有关犯罪的情况,并附证据材料;
(四)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被通缉、脱逃、下落不明、死亡等情况,并附证据材料;
(五)是否列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等,并附证据材料;
(六)是否附有查封、扣押、冻结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清单和法律手续;
(七)是否写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身份、住址、联系方式及其要求等情况;
(八)是否写明申请没收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九)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内容和材料。
前款规定的材料需要翻译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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