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儿童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具体情况。拒绝抚养幼儿或者生病儿童,情节恶劣的,有抚养义务的人构成遗弃罪。但是,如果只是为了教育的目的恐吓这些孩子,采取饥饿的方式,就不能认为是拒绝赡养,也不能认为情节不好,一般不应该认定为犯罪;以不养育儿童为目的,将儿童遗弃在繁忙的街区或妇幼保健院门口,一般可视为遗弃罪。在生活中,孩子因为负担重或生病而被遗弃在这些地方的例子并不少见;如果孩子被遗弃在荒芜的地方,或者在普通人无法救援和发现的郊区,导致孩子因无人发现而死亡或重伤,不应构成遗弃罪,而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遗弃儿童不一定构成犯罪。关键是看行为人在什么条件下遗弃。只有综合考虑情节和环境,才能准确评价。
怎么才算是遗弃儿童
符合《刑法》当中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才是属于遗弃儿童。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舆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同遗弃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有助于造成一个少有所养,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助于保护妇女、特别是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儿童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遗弃,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1、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
3、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
遗弃罪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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